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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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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执法层级 |
承办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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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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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
— |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2月1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
省级 |
国土空间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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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
— |
— |
市县 |
国土空间规划 |
配合住建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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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23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9日修订为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次修正,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六条 |
省市县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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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 |
市县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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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 |
— |
市县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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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市县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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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临时用地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5月15日国务院令第839号公布,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7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正;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
省市县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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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
— |
— |
市县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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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六条 |
省级 |
地质勘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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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25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 |
省市县 |
矿业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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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省市县 |
矿业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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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勘查方案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省市县 |
矿业权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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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采方案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省市县 |
矿业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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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 |
省级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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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 |
省级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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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省级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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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七条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043号) |
省市县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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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
《贵州省测绘条例》(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6月7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级 |
国土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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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一条 |
—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四十四条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2023年6月11日自然资规〔2023〕5号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
省级 |
国土测绘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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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图审核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 |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第八条 |
省市 |
地理信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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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三条 |
— |
省市县 |
地理信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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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
— |
省级 |
地理信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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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
自然资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
— |
省级 |
地理信息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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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自然资源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市县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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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的认定 |
自然资源 |
行政确认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市县 |
地质勘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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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矿区生态修复验收 |
自然资源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省市县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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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 |
省市县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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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土地附着物、建筑物界限变更测绘 |
自然资源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
— |
— |
— |
市县 |
国土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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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矿业权登记(设立、变更(续期)、转让、抵押、消灭登记) |
自然资源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
省市县 |
不动产确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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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动产登记 |
自然资源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10日第二次修订)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6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05月23日修改) |
市县 |
不动产确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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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五条 |
— |
— |
— |
省级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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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作业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六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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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作业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七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34 |
未按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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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36 |
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未达国家标准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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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按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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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勘查活动结束后未清理或未恢复植被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九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39 |
未汇交地质资料或未编制报送储量报告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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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故意报送虚假储量报告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
—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五十六条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41 |
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未按方案修复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 |
—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42 |
应急状态下不服从指挥、不配合措施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二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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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三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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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阻挠、妨碍依法开展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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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定期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或者在矿山闭坑后未报送闭坑地质报告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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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施工单位自行处置施工采挖砂石黏土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47 |
未经批准开采产地储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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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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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50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5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52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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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54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55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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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57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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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59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60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61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法典》(2025年9月1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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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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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64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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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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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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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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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69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70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71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72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73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74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 |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7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76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77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78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79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80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81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82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83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84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85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86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87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88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89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90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91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92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93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94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96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
—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五十条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97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98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99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00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01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02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03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04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05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06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07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08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09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10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11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12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13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14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15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16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17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18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19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20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21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22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23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24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25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26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27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28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29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30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31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32 |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33 |
对地灾防治单位在地灾防治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34 |
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35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36 |
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37 |
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38 |
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39 |
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40 |
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4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42 |
对临时违法建设各类行为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43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行为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44 |
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45 |
对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46 |
对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47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48 |
对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49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50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51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52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5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54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55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56 |
对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不合格逾期不修改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57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58 |
对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59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60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61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自然资源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 |
— |
—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62 |
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
自然资源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七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七条 |
省市县 |
执法监督 |
||||
|
163 |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省市县 |
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督察 |
||
|
164 |
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 |
行政检查 |
— |
— |
《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5日修订,2010年9月1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
— |
省市县 |
耕地保护监督、执法监督 |
||
|
165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省市县 |
矿业权管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 |
||
|
166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 |
自然资源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省市县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
|
167 |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 |
自然资源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五十条 |
— |
省市县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
|
168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 |
自然资源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2024年5月17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市县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
|
169 |
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九条 |
— |
省市县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
||
|
170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 |
— |
省市县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
||
|
171 |
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
—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省市县 |
地理信息管理 |
||
|
172 |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突出贡献奖励 |
自然资源 |
行政奖励 |
— |
— |
—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省市县 |
地质勘查管理 |
||
|
173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突出贡献奖励 |
自然资源 |
行政奖励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
— |
— |
省市县 |
地质勘查管理 |
||
|
174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自然资源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
— |
— |
— |
省市县 |
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技合作 |
||
|
175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自然资源 |
行政奖励 |
—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 |
— |
— |
省市县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
|
176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自然资源 |
行政奖励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五条 |
— |
省市县 |
地理信息管理 |
|||
|
177 |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
自然资源 |
行政奖励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 |
— |
— |
省市县 |
地理信息管理 |
||
|
178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自然资源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
市县 |
耕地保护监督、财务与资金运行 |
||
|
179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自然资源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 |
— |
市县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
||
|
180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自然资源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市县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
||
|
181 |
规划区内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核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市县 |
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
|
182 |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市县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
|
183 |
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查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
— |
— |
— |
市县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
||
|
184 |
省属企(事)业单位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
— |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发〔2001〕44号) |
省级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
||
|
185 |
省属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审核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
—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2001年5月29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
省级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
||
|
186 |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市县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
||
|
187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
—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县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
||
|
188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县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
||
|
189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县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
||
|
190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的审查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
—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
市县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
||
|
191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备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 |
省市县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
|
192 |
地勘单位备案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
— |
省级 |
地质勘查管理 |
||
|
193 |
矿业权实际控制人变更报告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 |
— |
省市县 |
矿业权管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
||
|
194 |
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六条 |
— |
省市县 |
矿业权管理 |
||
|
195 |
矿业权出让公告及组织实施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
省市县 |
矿业权管理 |
||
|
196 |
矿业权收回及补偿决定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条 |
— |
省市县 |
矿业权管理 |
||
|
197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核与技术评估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五十条 |
— |
省市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
|
198 |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省级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
|
199 |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临时用地科学论证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 |
省级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
||
|
200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一条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十八条 |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2004年4月19日国测法〔2004〕5号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 |
国土测绘 |
|||
|
201 |
专业部门在我省境内设置的测量标志备案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
— |
省市县 |
地理信息管理 |
|||
|
202 |
测绘成果汇交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六条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省 |
地理信息管理 |
||
|
203 |
对测绘任务的备案登记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一条 |
— |
省市县 |
国土测绘 |
||
|
204 |
矿业权出让收益计算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六条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省市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
||
贵州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6年)
发布日期:2026-06-3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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