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黔西南州“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文旅、交通、市监多部门协同发力,重拳整治涉旅行业乱象。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持续规范全州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一 贵州某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19日,黔西南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抖音平台账号“兴义旅游某某”运营主体系贵州某旅游有限公司,该账号2025年4月2日发布的旅游视频作品,标注“兴义旅行社、某旅游公司”等文字内容。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未查询到相关联的旅行社。经查,该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开展旅游咨询、招徕游客等旅行社经营活动,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贵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6年4月20日,普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联合普安县公安局、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普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普安营业部,开展“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收取每位游客100元后于2026年3月22日、3月26日、4月11日三次出团至兴义市开展旅游活动时,每次仅与1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未与其余133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康养产业公司兴义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某康养产业公司兴义分公司销售的茶叶类型为普通代用茶,在产品手册及屏幕上宣传具有“安神助眠、温肾益元、护肝明目”保健功效,并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等有效支撑材料,涉嫌虚假宣传;商家手提袋印有“CCTV 中央电视台<奋斗>栏目合作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合作企业”称号对其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产品与中央电视台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中央电视台的影响力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涉嫌不正当竞争。产品皆是从其总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宣传手册为该公司总公司找兴义市某广告工作室制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晴隆县某酒店不按约定提供服务侵害消费权益案
消费者杨某线下订购晴隆县某酒店2月21日一晚客房,支付住宿费110元。次日清晨7点,消费者返回酒店时,被酒店以“入住已超过24小时”为由,拒绝其继续入住,并要求额外缴费。该酒店收取消费者“一晚”住宿费用后,未按约定提供完整住宿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该酒店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责令该酒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交通(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2026年3月11日,安龙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车牌号为桂AB**01的旅游客运包车在栖凤街道办事处四头坡路段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执法人员立即到四头坡路段对桂AB**01号车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桂AB**01号车辆是某交通(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车辆,该车是大型普通客车,本次运输业务是旅游包车客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到贵州省册亨县,该车辆核载53人,车辆实载29人(含驾驶员),所有乘客均在安龙县上的车,该公司桂AB**01号客车招揽了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该公司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对该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