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2026〕7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省霖生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保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827938325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敬南镇吴家坪村二组木材加工园区
2026年1月20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执法检查发现:
1.你公司生态板生产车间、建筑模板车间、旋切生产车间和制胶车间正在生产,在场内停放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委托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现场的5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结果发现你公司在用的5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均超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限值。
2.你公司提供的2025年12月11日自行监测报告(编号HXJC〔2025〕第1134号)显示烟囱排口1#颗粒物折算浓度为328mg/m³(标准限值50mg/m³),超过排放限值5.56倍;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627mg/m³(标准限值300mg/m³),超过排放限值4.42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333mg/m³(标准限值300mg/m³),超过排放限值0.11倍;烟囱排口2#颗粒物折算浓度为687mg/m³(标准限值50mg/m³),超过排放限值12.7倍;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7950mg/m³(标准限值300mg/m³),超过排放限值25.5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1080mg/m³(标准限值300mg/m³),超过排放限值2.6倍。
3.你公司建筑模板生产车间热压成型处理环节废气收集主管道存在3处(约30×30cm)的人为切割开口,经废气管道3个切割口外排的废气未经活性炭处理环节,直接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二)对你公司实施的“自行监测超标”行为,因你公司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与其他证据未形成锁链、证据支撑性不足,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系证据不充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自行监测超标”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及(四)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裁量因子和裁量幅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元)。
综上,经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元整(31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