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7)〔2026〕4号
当事人:晴隆县雄迈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炳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EKKT8N85
地址:晴隆县大厂镇高岭村黄土坡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报批《晴隆县雄迈矿业锑矿湿法选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关于晴隆县雄迈矿业锑矿湿法选矿生产线为晴隆锑矿配套建设的选矿项目《说明》材料”上加盖的贵州省晴隆锑矿印章系伪造,该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7)〔202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2026年5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共6条理由。
根据我局2026年6月23日召开的案件审查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申请的陈述申辩理由1、2、4、5、6不予认可,理由3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3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