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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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兴义市昱兴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CP9WQX3C

地址:兴义市敬南镇木材加工园区第7号地块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废旧木材资源循环再利用技术建设项目[烘干(热风炉)→制棒成型→碳化(碳化炉)→冷却→产品(机制炭)]的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未生产原产品机制炭。你公司在原厂区位置新增建设生产碳粉的生产工序(木材碳化→木炭磨粉→碳粉),环保设施建有除尘水箱、烟气收集管道和30米高的烟囱。该工序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2)〔2026〕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佰玖拾伍元玖角)995.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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