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2026〕3号
当事人名称:兴义市天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大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HQ4102B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马岭镇瓦嘎村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9日,根据黔西南州2026年第一轮大气监督帮扶企业违法线索问题,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委托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环保登记号码分别为ZL50C、L968F、LG593的装载机排气烟度进行检测,环保登记号码为ZL50C的装载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601191417047826)结果显示光吸收系数12.53m-1,超过排放限值1.61m-1(类别:Ⅰ);环保登记号码为L968F的装载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601191348282648)结果显示光吸收系数1.02m-1,超过排放限值0.80m-1(类别:Ⅱ);环保登记号码为LG593的装载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601191337352537)结果显示光吸收系数9.65m-1,超过排放限值1.61m-1(类别: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2)〔202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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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230102000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