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兴义市润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战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AM0NG85W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马岭街道瓦嘎村六组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2026年1月21日委托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现场3辆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根据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3份《检测报告》,其中报告编号为2601211147155920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环保登记号码为ZL942的装载机排气烟度测量平均值为3.64m-1,排放限值为1.61m-1(类别:Ⅰ);报告编号为2601211153039337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环保登记号码为FD30V1的叉车排气烟度测量平均值为6.29m-1,排放限值为1.61m-1(类别:Ⅰ);报告编号为2601211158300750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环保登记号码为LW200FV的装载机排气烟度测量平均值为3.83m-1,排放限值为0.80m-1(类别:Ⅱ)。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2)〔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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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230102000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