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
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黔西南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业技术支撑,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司办通〔2022〕66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黔环综合〔2024〕4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专家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及日常监督工作。专家库使用及邀请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专家库专家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并告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产生范围】 专家库专家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中遴选。
第六条【专家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
(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基本程序;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经验丰富或具有相关学术成果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正高级以上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五)无犯罪记录,个人信用良好。
第七条【专家征集】 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个人自荐:由符合条件的专家如实填报申请表,并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的个人研究成果、工作成就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由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推荐本领域专家入库。
第八条【遴选程序】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对申请入库和推荐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和遴选,并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入选专家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正式公布并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动态更新】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入库专家信息集中更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专家退出,以及增补专家的征集和遴选工作。
第十条【诚信承诺】 入库专家应按照要求签署专家诚信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专家职责】 入库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本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为本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据实阐述存在问题,给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意见和建议,避免泛泛而谈、避重就轻,并对所出具的意见终身负责;
(三)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能力评估、信用管理等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四)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
(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相关的工作;
(七)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并可以为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分类管理】 专家库按专业领域分为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监测、环境修复、环境经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等。
各有关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咨询论证、培训检查等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
鼓励专家库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案例分析、宣传培训等,为高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专家选取】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在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中可以按照案件需求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
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在省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邀请专家库外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专家回避】 专家本人及其近亲属与鉴定评估项目或项目的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法律纠纷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履职要求】 专家库专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专家库专家在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活动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专家出库】 专家在申请入库和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且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一)泄露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评估评审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二)收受被评估评审项目单位、个人及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无理由拒不参加评估评审活动,拒不履行司法程序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出具的意见建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与被评估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
(七)因违法犯罪、违纪受到处理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不再适合担任评估评审专家的情形的;
(九)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专家抽查】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将对入库专家鉴定评估报告质量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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