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西南政复〔2026〕130号
申请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地址: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北路18号。
申请人廖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5月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公(交)行罚决字〔2026〕5**************3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7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公(交)行罚决字〔2026〕5**************3号)。
申请人称:1.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擅自改变证据、调换证据等行为,严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2.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明知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放任其行为违法。3.检察院没有履行审查义务。4.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无证据证明此案件和申请人有直接关系,其中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所说的车型以及颜色与申请人车辆情况都不相符。5.公安局第一次审讯中,警察说如果我还坚持口供,就要被关进看守所,先关37天再说,程序不合法;6.在此案件中我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未履行好相关职责,交警大队就做出行政处罚,撤销申请人的驾驶证,于法无据。7.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多个疑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吊销被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职权。2.2025年10月3日,廖某某持“C1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5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杨某、廖甲、廖乙从某某县某某镇方向往某某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17时40分许行驶至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路段(系统定位:315省道上行453公里347米)处时车辆侧滑,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撞上对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载李甲的贵*****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某、李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甲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5年2月12日死亡。2025年3月20日,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服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复核,2025年4月21日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州公交复字结论[2025]第**8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予以维持,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某某县公安局于2025年3月20日决定对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7月15日被移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2025)黔**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廖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3月30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黔23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对廖某某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3.2026年4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向廖某某行处罚前告知,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廖某某同日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充分保障了申请人权利。2026年5月4日,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黔公(交)行罚决字[2026]5*********3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本案对廖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某某县人民法院(2025)黔**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黔23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其提出的有关交通事故证据方面问题,相关证据材料侦查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后经某某县人民法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申请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案件中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3日,廖某某驾驶贵******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某某县某某镇方向往某某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17时40分许行驶至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路段(系统定位:315省道上行453公里347米)处时车辆侧滑,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撞上对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载李甲的贵*****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某、李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甲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5年2月12日死亡。2025年3月20日,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不服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复核,2025年4月21日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州公交复字结论[2025]第**8号复核结论,予以维持。因廖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廖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5月4日,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书((2025)黔**25刑初**4号)作出黔公(交)行罚决字[2026]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廖某某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廖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证据如下:1.当事人身份证;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公(交)行罚决字〔2026〕5**************3号)。(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如下:1.(2025)黔**25刑初**4号刑事判决;2.(2026)黔23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3.听证笔录;4。举行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委托书;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公(交)行罚决字〔2026〕5**************3号)。(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主体适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2025年10月3日,廖某某驾驶贵******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某某县某某镇方向往某某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17时40分许行驶至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路段(系统定位:315省道上行453公里347米)处时车辆侧滑,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撞上对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载李甲的贵*****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某、李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甲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5年2月12日死亡。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廖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廖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5月4日,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据法院生效判决((2025)黔**25刑初**4号),依法作出吊销廖某某机动车驾驶证(黔公(交)行罚决字[2026]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程序告知了廖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廖某某签字确认并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组织了听证,充分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理由。后被申请人在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廖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公(交)行罚决字〔2026〕5**************3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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