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黔西南政复〔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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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黔西南政复〔2026〕5号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杨某龙。

申请人:杨某勇。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建设路22号。

第三人:贵州某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2月5日作出的黔西南州工认字〔2025〕2*****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于2026年2月25日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故行政复议应予终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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