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司行复〔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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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司行复〔2025〕1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兴义市司法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桔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某鑫,系兴义市司法局局长。

申请人董某某2025年3月31日向被申请人兴义市司法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对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不服,于2025年5月9日向黔西南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向被申请人兴义市司法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1、2024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等情况;2、兴府行复[2025]*8号行政复议案件的经办人员情况;3、兴府行复[2025]*9号行政复议案件的经办人员情况;4、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机关在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信息等情况;5、2022年度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区县的数量信息,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数量信息和办理记录;6、2023年全市共有普通高中的数量信息,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信息,幼儿园的数量信息,以及各种学历阶段学生数量的统计信息”。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兴府行复[2025]*8、*9号行政复议案件的经办人员名字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所获得的相应资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凭证”,申请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知晓承担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人员是否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考试并获取相应资质,并避免不具备资质的相关人员参与行政复议的审理,方便申请人从源头上减轻诉累并解决问题。不公开办案人员信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2、本案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申请的所有全部统一回复申请人认为构成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相关救济途径,因为全部进行统一公开会导致只能申请一次行政复议和一次行政诉讼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被复议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公开申请中的事项部分不予公开,回复理由未说明。被申请人在救济途径中告知可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没有告知可以向对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程序错误。

4、被申请人应当判断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证明该行政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有证据支撑,如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应当撤销,被申请人应全面审查后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公开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认定事实不清,未区分处理,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决定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体适格。董某某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兴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兴义市司法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董某某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兴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兴义市司法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

三、答复内容清楚。申请人2025年3月31日向兴义市司法局提交四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具体内容为:1、2024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等情况;2、兴府行复[2025]3*8号行政复议案件的经办人员情况;3、兴府行复[2025]*9号行政复议案件的经办人员情况;4、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机关在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信息等情况;5、2022年度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区县的数量信息,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数量信息和办理记录;6、2023年全市共有普通高中的数量信息,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信息,幼儿园的数量信息,以及各种学历阶段学生数量的统计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4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等情况、申请人申请公开你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信息”,被申请人经统计梳理已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兴府行复[2025]*8号、兴府行复[2025]*9行政复议案件的经办人员情况,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说明,两个案件的承办人员为兴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一名获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一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承办人员姓名、所获得的相应资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凭证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2年度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区县的数量信息、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数量信息和办理记录、2023年全市共有普通高中的数量信息、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信息、幼儿园的数量信息、各种学历阶段学生数量的统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针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涉及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被申请人已依法告知其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救济渠道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规定,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存在不予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被申请人为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如对案涉答复书不服,可以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兴义市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清楚,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1日董某某通过兴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兴义市司法局提交了六份信息公开申请,兴义市司法局受理四份。被申请人兴义市司法局针对受理申请人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上述事实双方均不存在争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3.兴义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四份);4.兴司行复(2025)1号答复书;5.兴义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答复书及相关送达文书。

本机关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兴义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主体适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4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等情况、申请人申请公开你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2022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兴府行复[2025]*8号、兴府行复[2025]*9行政复议案件的经办人员情况,答复人已向申请人说明,两个案件的承办人员为兴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一名获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一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承办人员姓名、所获得的相应资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凭证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2年度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区县的数量信息、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数量信息和办理记录、2023年全市共有普通高中的数量信息、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信息、幼儿园的数量信息、各种学历阶段学生数量的统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针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涉及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被申请人也依法告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救济渠道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规定,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存在不予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被申请人为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如对案涉答复书不服,可以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兴义市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并无不当。

4、针对本案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申请全部统一回复申请人问题。申请人同一时间向被申请人申请四份政府信息公开,且内容有关联性,在此情形下,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角度考虑,被申请人采用将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合并答复并告知,并无不当。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兴义市司法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兴义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主体适格、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兴义市司法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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