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5〕69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5〕69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兴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市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刚,系市人民政府市长。
申请人董某某对被申请人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4月30日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兴义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你机关身为兴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公开你机关2022、2023、2024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其中当事人主动撤回的案件数,以及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和你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数量,和相关年度复议结案率,考核达标率”。申请人为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本案被申请人以兴义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答复书,应当以兴义市人民政府的实际情况来回复申请人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用办公室的名义拒绝公开属于错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规定,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等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同时明确要求了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投诉人系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了举报人具有利害关系。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进行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内部信息,属于第二十条信息公开法定范围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只需答复公开案件的数量即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公开的信息。不需要加工现有的信息,被申请人却将其混淆处理,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确认违法。2、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综上所述,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决定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清楚。申请人2025年4月6日向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你机关身为兴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公开你机关2022,2023,2024 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其中当事人主动撤回的案件数,以及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和你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数量,和相关年度复议结案率,考核达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机关身为兴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公开你机关2022、2023、2024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其中当事人主动撤回的案件数,以及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数量,和相关年度复议结案率”,经核实梳理,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公开了上述具体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相关年度复议考核达标率”,经检索,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023年、2024年无败诉案件,上级部门未对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专项考核,无考核达标率的数据,故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上述信息告知申请人。
二、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4月7日收悉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告知申请人,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三、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体适格。申请人2025年4月6日在网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部门为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属于兴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因此,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内容进行答复主体适格。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6日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你机关身为兴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公开你机关2022、2023、2024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其中当事人主动撤回的案件数,以及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和你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数量,和相关年度复议结案率,考核达标率”被申请人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5)*1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上述事实双方均不存在争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3.兴府行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兴府行复(2025)*1号答复书;3.行政复议[2025]69号案件答复书。
本案争议焦点:兴义市政府办公室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合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兴义市人民政府指定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机关身为兴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公开你机关2022、2023、2024年度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其中当事人主动撤回的案件数,以及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数量,和相关年度复议结案率”,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公开了上述具体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数,相关年度复议考核达标率”,经检索,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023年、2024年无败诉案件,上级部门未对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专项考核,无考核达标率的数据。经核实梳理,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公开了上述具体信息。上述答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25年4月7日收悉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答复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书》(2025)*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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