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5〕4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州高速公(交)行罚决字〔2024〕5****************7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因申请人在法定审理案件审查期间,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