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4〕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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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4〕174号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申请人杜某对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2月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公(交)行罚决字〔2024〕5**********6号)不服,请求撤销该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公(交)行罚决字〔2024〕5**********6号)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签收该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之规定:

对申请人的本次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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