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4〕66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4〕66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兴义市建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州人社局”)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黔西南州工认字〔2024〕2******5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撤销其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因此提出申请书,自愿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撤回”之规定,决定如下:
终止本案行政复议。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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