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冬梅:
你于2021年6月7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你在兴仁市下山镇法律服务所执业,并颁发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根据兴仁市下山镇法律服务所申请,报请注销你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注销你已取得的本局核准颁发的证号:32404172100218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贵州省司法厅或者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