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黔西南州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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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黔西南州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工作模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从轻处罚,通过行政指导、责令改正、法治教育等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案例一:贞丰县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已注销商品条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贞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对辖区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该公司涉案商品线上线下均未实际销售,举报涉及的商品条码存在注册人与实际生产商不符、条码已被注销的问题,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违法认定

当事人销售使用已注销商品条码商品的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商品条码使用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及执法依据

鉴于当事人涉案商品未实际销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主观违法恶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轻微违法免罚适用情形。贞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立即整改规范商品条码使用行为,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批次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及执法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无法通过肉眼判别涉案黄豆芽是否含违禁物质,但能提供完整进货凭证、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产品,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过罚相当、服务型执法要求,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并向其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的教育,持续强化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案例三:贞丰县者相镇某食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贞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辖区某食杂店销售的“**核桃”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查获侵权“**核桃”产品27件。

二、违法认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及执法依据

考虑到当事人为个体商户,经营规模小、违法货值低,能主动提供进货来源、配合下架封存,且无重复侵权记录,主观过错轻微。贞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以上三起案例,是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的生动缩影。执法过程中,既要严守法律底线,又要精准区分违法性质与情节轻重;对轻微违法、无主观恶意、未造成危害的行为严格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制度。既守住了市场监管安全底线,又兼顾了市场主体经营实际,有效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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