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告知书
黔西南市监撤登告字〔2026〕第2号
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邢莉:
由本局调查的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现将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7日,我局接到申请人邢莉申请,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成为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并申请撤销上述登记事项,经报领导审批,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启动调查。
执法人员对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档案进行核查,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KF333C,法定代表人:邹小西,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下五屯万峰城7栋402,注册资本:600万元,公司股东2人:股东邹小西(身份证号:******************,电话:***********),出资比例90%;股东邢莉(身份证号:******************,电话:***********),出资比例10%。执行董事及经理:邹小西;监事:邢莉;财务负责人:李丹珍(身份证号:******************,电话:***********);联络员:邹小西;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陈卓顺(身份证号码:******************,电话:***********)。
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2日向我局申请登记成立以来未申请变更过登记事项,未按照企业年报公示的规定要求申报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处于存续状态。
执法人员通过逐一拨打企业档案记载电话号码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信息,本局拨打企业档案(设立)中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邹小西预留电话号码为空号,拨打财务负责人李丹珍预留电话,对方称非李丹珍本人,也不认识李丹珍。
执法人员到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下五屯万峰城7栋402进行现场核查,该房屋地址业主为卢**,并非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
执法人员通过对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卓顺及贵州海纳川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余勇红进行询问,陈卓顺及余勇红均表示不认识邢莉,未曾见过邢莉本人,未看到邢莉在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字。
申请人邢莉曾3次申领身份证件,第2次申领身份证件日期为2012年5月2日(身份证件有效期为2012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2日)。2016年2月2日,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材料中提供的邢莉身份证件有效期为200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1日,该身份证件此时已失效。
通过查阅企业档案(设立),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涉及邢莉签字的地方共8处,有2处签字为“邢莉”,有6处签字为“刑莉”。
我局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涉诉情况,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复:经查询系统,该公司未见屏蔽时间。
我局向黔西南州公安局申请协助调查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涉案情况,黔西南州公安局回复:经查询,未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信息。
我局向黔西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协助调查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社保缴纳情况,黔西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回复:经查询系统,该公司未进行参保登记。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申请协助调查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回复:经查询,未对该公司开展过立案检查。
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分行申请协助调查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情况,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分行回复:经辖内银行机构核查,该公司未在我州银行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邢莉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上述商事登记;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出资,也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后续相关事务;承诺陈述的内容真实,如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伤害,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6年6月4日至7月18日,我局依法将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及公示期间未作任何申辩,且无人能证明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2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邢莉的股东及监事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本局依法推定该部分登记事项存在虚假。
本局认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涉案登记事项依法被推定为虚假。同时,该虚假登记事项仅涉及邢莉的股东及监事登记事项,撤销该部分虚假登记事项不影响该市场主体的存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拟作如下处理:撤销邢莉在贵州小西林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公司无法查找到,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王伟、唐镭源 联系电话:0859-3242059
联系地址:兴义市桔山办金水北路71号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