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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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黔西南市监撤字〔2026〕第1号


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梁昌全:

申请人:梁昌全,男,汉族,1991年4月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中街道三合村磨石组11号。

关联公司: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GR45L43,法定代表人:黄细莲,住所: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金城路13号,注册资本:108万元,成立时间:2018年1月22日,登记机关: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我局接到申请人梁昌全申请:因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申请撤销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我局对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涉嫌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查明: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22日经我局登记成立以来未申请变更过登记事项,未按照企业年报公示的规定要求申报过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执法人员拨打企业档案(设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预留电话号码为错误号码或无人接听,通过现场核实登记住所,兴义市金城路13号是兴义市伍光明盲人按摩院在从事经营活动,据按摩院负责人陈述,该按摩院自2014年就在金城路13号从事盲人按摩,未发现有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相关部门反馈该公司未办过社保、税务等登记。2025年12月3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该公司因身份被冒用办理登记行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行为,违反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的违法行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形包括:(一)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二)伪造身份验证信息;”之规定。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纸质档案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实。

2.拨打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设立)中法定代表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电话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3.执法人员到兴义市金城路13号开展现场核查照片1份,证明兴义市金城路13号不是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

4.企业机读登记档案1份,证明该公司从2018年成立以来未申请变更过登记事项,从未申报过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向州法院、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税务局、人行黔西南州分行发送了《关于商请协助提供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的函》1份,收到以上相关部门复函共5份,证明该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冒名登记公示截图1份,证明在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贵州省捷诺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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