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届12333统一咨询日-贵州省新就业形态人员,我省今年将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一、参加职业伤害保障
(一)我省什么时候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2026年7月1日。
(二)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平台企业有哪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纳入试点的平台企业有:出行行业的曹操出行、滴滴出行、T3出行、花小猪出行、阳光出行、如祺出行、享道出行、及时用车、风韵出行、首汽约车、美团打车等11家平台企业;即时配送行业的美团、淘宝闪购(原“饿了么”)、京东秒送(原“达达”)、闪送、小象超市、盒马鲜生、叮咚买菜、朴朴超市、UU跑腿等9家平台企业;同城货运行业的顺丰同城、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等5家平台企业。
(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有哪些?
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等。

(四)职业伤害保障如何缴费?
平台企业按单进行缴费,个人不用缴费。
(五)职业伤害保障确认的情形有哪些?
1.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新就业形态人员从事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有关的工作,原则上应掌握自接单开始执行之时起,至该接单任务完成之时止。
(六)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有哪些?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本人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中伤亡的。
(七)发生职业伤害后应该怎么办?
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平台app上点击“一键报警”功能,向平台企业发送事故报案信息,保留受伤证据,及时就医治疗。
平台企业初步核实后将报案信息流转至职业伤害发生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事故报备。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伤害发生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平台企业未按时提出申请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职业伤害发生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
(八)在多个平台接单,发生职业伤害后由谁负责?
如果出现路线重合情况,应由最先派发订单的平台承担责任。
(九)发生职业伤害后导致伤残怎么办?
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
(十)欺诈骗保的后果有哪些?
不仅要被处以罚款,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做好职业伤害预防
1.选购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
2.驾驶车辆前做好安全检查;
3.驾驶电动车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正确系安全带;
4.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
5.防范电动车火灾事故;
6.严禁疲劳驾驶;
7.掌握自救互救技能。
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项目及标准
平台企业已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完成了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且已按规定缴纳了职业伤害保障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发生事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以下待遇:
以下待遇项目中所称计发基数,是指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一)职业伤害医疗费
支付条件:治疗职业伤害
支付类型:一次性支付
支付标准:符合工伤保险目录支付范围
(二)辅助器具配置费
支付条件: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支付类型:一次性支付。
支付标准: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三)伤残津贴
支付条件: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
支付类型:按月支付
支付标准: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伤残等级对应比例
(四)生活护理费
支付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需要生活护理
支付类型:按月支付
支付标准:生活护理费=计发基数×护理等级对应比例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支付条件: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1-10级
支付类型:一次性支付
支付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伤残等级对应月数
(六)一次性津贴
支付条件: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5-6级
支付类型:一次性支付
支付标准:一次性津贴=计发基数×伤残等级对应月数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支付条件:因工死亡
支付类型:一次性支付
支付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丧葬补助金=计发基数×6个月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支付条件:以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支付类型:按月支付
支付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对应比例
温馨提示
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如遇中介人员派发传单、上门推销等行为,或在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看到自称“法务人员”,以“法律代理”“不成功不收费”等名义招揽代办业务,请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此类虚假宣传背后,暗藏高额收费、欺诈骗保等陷阱,既严重损害职业伤害人员合法权益,也危害职业伤害保障资金安全。
部分中介机构利用新就业形态人员对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流程不熟悉的情况,刻意夸大办事能力与办理难度,抓住新就业形态人员急于获赔的心理,承诺快速申领职业伤害待遇,诱导签订所谓“委托代理协议”。职业伤害待遇依法由人社部门依规办理,中介机构无权干预。轻信虚假承诺,将给新就业形态人员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若中介机构诱导新就业形态人员编造、夸大事故伤害事实,甚至虚构事故、伪造医疗票据骗取工伤待遇,相关行为涉嫌欺诈骗保违法犯罪。新就业形态人员如被认定为共犯,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
贵公网安备 52230102000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