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随意约定多长时间?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延长?
试用期可以随意约定多长时间?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延长?
答: 试用期期限有法定上限,且不能随意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意味着法律禁止以任何理由(包括“不合格”、“需继续考察”等)延长或重新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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