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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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计划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按类别填写,不用填写企业名称)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责任科室 检查方式 预计时间及频次 备注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1 州农业农村局 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 1.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监督检查。2.重点排查隐患排查台账,渔船底数摸排和建立台账情况,渔船安全责任状签订情况,北斗定位安装和监控情况,船舶船员证书有效性和船证、人证相符情况,渔船检验、标识标牌(船号)设立、救生和消防设施配备情况,船员保险购置和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情况。3.严查渔业船舶非法载人载货、船舶未年检、无船员证书或船员证过期、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改造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未配备,非法套牌、伪造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等;渔业养殖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台账,危险涉水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特种设施设备未建立专门管理制度等。4.检查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防范、排查整治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2.《黔西南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冬春季节火灾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3.《贵州省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黔西南州农业农村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渔业渔政科 现场检查、暗查暗访 2026年1月至12月(2次) 抽查
2 州农业农村局 1.对水产养殖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2.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2.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1.对水产养殖生产中使用渔药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产养殖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定,不得破坏养殖生产,不得使用违禁渔药和有毒有害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饵料,不得在含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水体中从事渔业养殖,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2.监督检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情况。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十三条。 渔业渔政科 现场检查、暗查暗访 2026年1月至12月(2次) 抽查
3 州农业农村局 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情况,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第二次
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渔业渔政科 现场检查、暗查暗访 2026年1月至12月(2次) 抽查
4 州农业农村局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单位和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2.监督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利用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条、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七条。 渔业渔政科 现场检查、暗查暗访 2026年1月至12月(1次) 抽查
5 州农业农村局 对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个人 检查是否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 渔业渔政科 现场检查、暗查暗访 2026年1月至12月 抽查
6 州农业农村局 对渔业船舶及船员培训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渔业船员、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 监督检查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渔业渔政科 现场检查、暗查暗访 2026年1月至12月(2次) 抽查
7 州农业农村局 对水产养殖企业开展隐患排查。 水产养殖企业(主体) 做好防溺水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清单,督促企业落实防溺水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四有”“四个一”要求(有人看、有人巡、有人管、有人防;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企业安排监控报警系统。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防范未成年人溺水专项工作调度表的通知》。 渔业渔政科 现场检查、暗查暗访 2026年1月至12月(2次) 抽查
8 州农业农村局 养殖场用药检查 水产养殖场 是否存在或使用违禁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水产技术推广科 现场检查 2026年2月至12月 抽查
9 州农业农村局 种子市场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门店 围绕种子经营门店销售备案、种子包装、种子质量、销售台账等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未审先推、未备案销售、拆包销售、销售散种子、超适宜种植区域销售、销售过期种子、“白皮袋”种子、流动销售种子等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主席令第105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4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种业技术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5月、7-11月 抽查
10 州农业农村局 肥料市场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肥料生产企业、销售门店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具有营业资质,是否有进销台账;肥料产品是否获准登记,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养分及含量、适用作物等是否与登记证内容一致;是否有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号;是否有转让肥料登记证等;备案肥料产品是否有备案号;重点查处无标签、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标注内容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及擅自修改标签等行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土壤肥料工作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5月、7-11月 抽查
11 州农业农村局 农药市场检查、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农药市场检查、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1.农药市场检查:农药生产企业重点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证照是否齐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执行,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情况等。经营门店重点检查经营主体资质、经营行为规范性及农药产品合格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农药、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仅限出口" 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农药经管进销存电子台账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台账执行情况、限制使用农药是否定点经营实名购买、是否登记施用作物信息和存放是否存安全隐患等;对农药经营许可条件“回头看”,重点检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过期,农药经营人员在岗情况以及其它许可条件的变更情况。
2.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种子(薯) 生产繁育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申请产地检疫,销售企业是否按照植物检疫有关规定调运种子(薯),是否存在未依法办理调运检疫手续、无证调运、货证不符、夹带调运等行为,对生产及销售的种子(薯)进行抽样检测。
1.《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3.《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二十三条。
植保植检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5月、7-11月 抽查
12 州农业农村局 农膜市场检查 农膜市场检查 在农资销售网点中,检查销售的农膜是否标准地膜(产品厚度和机械强度是强制性指标:厚度≥0.01mm,3项力学性能指标,1个标识“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是否按要求建立销售台账。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1.《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5月、7-11月 抽查
13 州农业农村局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有无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饲草饲料工作科 现场检查 2026年5-7月 抽查
14 州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经营企业现场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兽用精麻药品是否规范经营;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规范管理;仓库设施管理是否规范;兽药购销记录、出入库记录是否规范等。 1.《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三条;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三条;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畜牧兽医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次 抽查
15 州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现场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1、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是否规范使用病历;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是否规范使用兽用精麻药品;
2、执业兽医师是否备案,是否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等。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三条;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第三条;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畜牧兽医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次 抽查
16 州农业农村局 对养殖企业现场检查 养殖企业 兽药使用单位是否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畜牧兽医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次 抽查
17 州农业农村局 对定点屠宰企业现场检查 定点屠宰企业 是否按规定开展生猪及畜禽屠宰活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二十七条 动物卫生和屠宰工作科 现场检查 2026年5-7月、10-12月 抽查
18 州农业农村局 对养殖场、定点屠宰场企业现场检查 养殖场、定点屠宰场 防疫条件是否合规问题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三条 动物卫生和屠宰工作科 现场检查 2026年5-7月、10-12月 抽查
19 州农业农村局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农产品生产主体 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3.《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农发[2015]29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学技术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月至12月(5次) 抽查
20 州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记录等进行检查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药经营主体 1.开展日常检查,重点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开展检查;2.对农药经营主体开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2.《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学技术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月至12月(5次) 抽查
21 州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检查 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包括经营利用的是否属于二级保护物种,是否有采集证,采集证是否有效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学技术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月至12月(1次) 抽查
22 州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监督检查 1.转基因加工企业;2.从事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的科研单位、企业 1.对农业转基因加工企业加强监管,严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过程的档案及监控记录,严防农业转基因生物违规改变流向用途;2.对辖区内从事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的科研单位、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及具备与实验研究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是否存在非法开展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情况开展监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学技术科) 现场检查 2026年1月至12月(2次) 抽查
填表说明:请对照本部门权责清单,整合行政检查事项后,预估检查时间,便于后续按时间联合多部门集中开展涉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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