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能源局公布五起煤矿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案例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示警、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州能源局梳理了部分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一、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继续生产
案例1
2025年1月,州能源局联合普安县能源局对某煤矿开展举报核查,经核实该矿在采区专用回风巷安设了电气设备作为拉底、扩帮运输,在回风上山拉底、扩帮作业时组织生产作业。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处罚人民币165万元,对该矿矿长处罚人民币11.5万元。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案例2
2025年5月,晴隆县能源局对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对该矿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人民币120万元,对该煤矿长处罚人民币7万元。
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
案例3
2025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联合兴仁市能源局对某煤矿开展举报核查,经核实该矿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对该矿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人民币65万元,对该矿矿长处罚人民币3.6万元。
四、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
案例4
2025年9月,晴隆县能源局对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人为移动甲烷传感器,导致监控系统不能反映真实的瓦斯监测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对该矿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人民币165万元,对该矿矿长处罚人民币11.5万元。同时采取行刑衔接措施,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正在侦查中。
案例5
2025年11月,普安县能源局对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处罚人民币198万元,对该矿矿长处罚人民币14.8万元。同时采取行刑衔接措施,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正在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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