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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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20264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帮助市场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重点较之前政策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实行失信信息分类管理。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不同类型失信信息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二是明确分级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三是统一信用修复渠道。办理公共信用修复的官方统一入口为“信用中国”网站,实行全程线上办理,流程标准化、清晰透明,实现“一网通办”。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次新规主要针对公共信用信息的修复管理,适用于政务领域的失信记录,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与此相关的个人贷款逾期记录等金融征信信息,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其关键截至日期为2026331日,请广大信用主体注意区分、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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