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链条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府办发〔2026〕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黔西南州全链条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6日
黔西南州全链条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刻汲取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导致的安全事故,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推进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研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明确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1.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落实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力量,采取网格化包保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日常性排查、巡查,公开设置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依法依规处置非法采矿行为,并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置后的非法采矿点设立警示牌,并建档建卡。
3.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履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无证开采、私挖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组织鉴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对经批复同意建设或持有合法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属地政府组织的非煤矿山巡查和处置行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时及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5.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严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入“黑市”或用于盗采矿产资源,依法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提供、处置爆炸物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剧毒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协助调查核实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做好处置盗采点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并要求停止供应火工产品或剧毒物品的,要依法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产品或剧毒物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危险作业等刑事案件,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依法侦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
6.能源部门要加强对州内煤矿企业生产秩序的管理。参与对非法采煤窝点的巡查,参与政府组织的处置非法采煤行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越界采矿、破坏性开采行为,及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7.工信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积极担当,主动作为,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排查整治行动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线索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8.林业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毁林盗采违法行为,对非法违法采矿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履行监管查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报请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发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线索的,及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9.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排查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发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线索的,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10.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持证矿山环境污染违法问题,督促、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排查整治,依法依规核实处理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线索。
11.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用电监管,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并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依法采取措施停止供电。
12.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严禁国有企业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转供电、提供火工产品、提供经营场所和运输车辆以及使用非法矿产品等行为。
13.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建立执行专人专班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严防盗采盗挖行为发生。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自身矿区(勘查区)范围内发现非法开采的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发现非法采矿后没有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发现后要及时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二)严厉查处,坚决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
1.县(市)要组织自然资源、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在盗采频发区域设卡拦截非法运输的矿产品。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严禁擅自放行。
2.各地设立的煤炭检查及验票站(点)要对拉运煤炭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防止非法矿产品冒充合法矿产品通过检查,更不得以补票等方式让非法矿产品通过检查。
3.严禁向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销售发票。采矿权人向非法采矿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销售发票的,由发票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4.各有关部门查获的非法矿产品,交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坚决整治,严打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行为
1.对无证照收购、经营、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场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严禁合法矿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对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重点内容
(一)全面排查。各县(市)要组织相关部门要采取网格化管理、包保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日常性排查,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无证违法采矿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予以处置。
(二)严厉打击。各县(市)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违法开采、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发现非法采矿涉黑涉恶、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以案说法”,公开通报盗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震慑作用。
(三)健全机制。各县(市)要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日常沟通,及时移交问题线索,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动态监测”巡查整治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法盗采点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巡查发现盗采盗挖行为及时查处,确保动态清零。
三、工作要求
(一)高位推动抓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清非法采矿的严重危害性,深刻认识打击非法采矿的重要意义,坚定政治自觉,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统筹推进打击非法采矿工作。
(二)压实责任转作风。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把抓落实作为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严格工作标准,明确任务目标,勇挑重担、主动作为,以优良的作风、有力的举措推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保障促提升。各部门要共同推动责任机制落实,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落实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提供基础保障;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保障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足额保障到位;要加强宣传保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媒体曝光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打击非法采矿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