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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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2230011/2026-845785 文  号:   黔西南府办发〔2026〕10号 成文日期:   2026-07-17
发文机构:   发文日期:   2026-07-17 是否有效:
名  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府办发〔2026〕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黔西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州范围内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租房分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州公租房分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受理核实和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地或居住地(满足其中一项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标准低于人均15㎡;

(二)住房保障收入线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外来务工人员城镇稳定就业的时间一般为1年以上,具体规定由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残疾人、见义勇为、住房救助、易地扶贫搬迁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公示

第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书面同意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

园区公租房、教师公租房、生态移民公租房等对象租住的公租房可由园区用人企业、学校、生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职工、学校教师、生态移民等进行申请,统一上报所在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七条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或申请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出  租

第八条  公租房实行公开公平分配,根据保障对象的申请意愿、家庭代际关系、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选择住房的区位、户型等情况统筹考虑,通过综合评分、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开、公平确定分房、选房顺序。

第九条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公租房出租分配方案、综合评分、抽签、摇号等方式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条 公租房租赁租金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低于同地段租金标准的原则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园区公租房、教师公租房、生态移民公租房的租金参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行租补分离。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实行差别化补贴,市场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租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的出租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社会投资主体代建公租房,房屋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社会投资主体可按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管理费。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负责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养护,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租人等不得改变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保障性质、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拓展物业服务内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或明确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对出租的公租房及经营性用房等配套设施享有收益权。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探索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

第二十条  加强保障房小区动态监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房源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对保障住房使用、保障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进行适时监管,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定期复审和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州府办函〔2015〕164号)同时废止。

抄送:州纪委州监委,州委各部门,兴义军分区,武警黔西南支队。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州委,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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