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户口-务工
一、申请条件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在我省就业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国家和省级授予劳动模范的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者,可将户口迁至就业地。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资质证书或单位同意迁入集体户口证明材料;资格证书、表彰奖励证书或决定。
(四)在拟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租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签字同意。
(五)外省迁入,需《户口迁移证》。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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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230102000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