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户口-持居住证落户
一、申请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租赁房或社区集体户。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在租赁房屋落户的需租赁房屋户主签字同意;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拟落户房屋户主《居民户口簿》和房屋租赁合同;
(三)《贵州省居住证》。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未成年人不能单独迁移户口。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缴销《贵州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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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网安备 52230102000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