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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户口-录、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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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公民因录、聘用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凭录、聘用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在集体户登记户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集体户单位申请;

2.《集体户口簿》;

3.干部职工调动文件、录聘用文件;

4.省外迁入先到拟迁入地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凭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落户。

(二)申请在家庭户登记户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与户主的关系。迁入地家庭户户主应签字同意落户;

2.迁入地《居民户口簿》、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干部职工调动文件、录聘用文件;

4.省外迁入先到拟迁入地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凭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落户。

5.公民在录聘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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