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便民利企服务 >> 户籍服务 >> 登记户口 >> 文章内容

登记户口-公民收养未成年人

【字体:  【打印内容】



一、申请条件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夫妻共同收养且双方民族或民族成份不同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捺印确认;

(二)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