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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户口-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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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福利机构的申请函,内容包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并加盖儿童福利机构公章;

(二)该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三)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四)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集体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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