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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户口-出生登记(港澳台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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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省公民,可随户籍在我省的父或母一方登记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未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申明;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要父母协商一致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捺印确认;

(二)《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港、澳、台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是外文版,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父母和子女回内地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在港、澳、台出生新生儿已经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不能在我省登记户口。

五、办理结果

新生儿出生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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