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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变更更正-户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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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对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权属在户成员之间发生转移、户主户口注销或者迁出等情况,公民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户主。

集体户申报变更户主的,由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并指定户主。

二、申请材料

(一)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成员申报变更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户内多数成年人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居民户口簿》;                         

3.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二)不动产权属在户成员之间发生转移,户成员申报变更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户内多数成年人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居民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不动产权共有人申报变更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产权共有人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居民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 同户的夫妻申报变更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夫妻签字同意;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不得担任户主。

五、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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