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州医保局关于新增产科、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黔西南州医保局 | 所属领域: | 医疗保障 |
| 发文字号: | (黔西南医保通〔2026〕2号)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6-07-01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州内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工作要求,严格对照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呼吸系统、产科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两项文件规定,结合黔西南州医疗服务发展实际,现就我州落地执行产科、呼吸系统等十七类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地十七类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我州统一执行省医保局下达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包含:产科类30项、妇科类84项、麻醉类10项、精神治疗类10项、美容整形类101项、呼吸系统类68项、泌尿系统类108项、康复类17项、口腔类114项、神经系统类82项、物理治疗类32项、心血管系统类129项、血液系统类15项、眼科类125项、耳鼻喉类164项、综合诊查类36项、骨骼肌肉系统类109项(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
二、同步停用十五类原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为规范医疗收费、统一价格标准,本次新增项目落地后,将同步停用一批老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涵盖:产科妇科类208项、麻醉类46项、精神治疗类24项、呼吸系统类114项、泌尿系统类237项、康复类59项、口腔类448项、神经系统类215项、物理治疗类46项、心血管系统类239项、血液系统类35项、眼科类281项、耳鼻喉类304项、综合诊查类94项、骨骼肌肉系统类437项(具体停用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
三、明确我州项目政府指导价执行标准
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原有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本地人力成本、历年调价情况等实际因素,在严格遵循省级项目基准价的基础上,合理核定我州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应项目的最高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四、相关工作要求
州、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重点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对应编码在医保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对应收费级别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编码的对应工作、医保结算等基础工作,全程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动态监测医疗服务量变化,常态化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及时防范、处置医疗服务量异常波动等问题,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在2026年6月29日前,全面完成内部政策培训、系统调试维护等筹备工作,为保障医疗机构出院患者正常结算工作,原有老编码2026年7月1日停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在收费窗口、院内醒目位置公示新增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医疗费用清单明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强制服务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违规涨价行为。同时,各医疗机构要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规范诊疗服务流程,耐心做好收费政策解读和群众沟通工作,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推动我州医疗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各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州医保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零时起正式执行。国家、省级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黔西南州新增产科、呼吸系统科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附件2:黔西南州停用妇科、呼吸系统等十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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