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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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关于印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流程图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19]23号)的基础上,对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扩展,制定了贵州省不动产登记142项登记业务的收件清单,原[2019]23号文中58项业务收件材料与本收件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收件清单为准。
2、收件清单主要考虑房地一体各类登记业务类型的常规情况,不适用不动产特殊登记(包括林权登记)。上述业务出现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申请材料的,由当地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并按月由市州汇总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本收件清单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要求编制。申请人提交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收件清单中税务联办的申请资料不再提交;涉税业务中如需提供家庭住房情况信息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应材料。
4、申请人纳税时间及补交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5、收件清单中材料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暂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要求提供: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其中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7、申请人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如涉及不动产出售、互换、份额约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港澳台地区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证文书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认证与转递。
8、申请抵押登记的,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主债权合同。
9、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依法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相关材料,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夫妻共有财产析产的除外。
10、登记时需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如原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为电子形式,在申请表上填写证书、证明的证号。
11、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目录
1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司法协执) 5
28、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9
4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司法协执) 17
61、一般抵押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20
62、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21
63、一般抵押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21
64、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21
65、一般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 22
66、最高额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 22
67、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 22
70、一般抵押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3
71、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4
(二)变更登记(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变更) 24
76、在建建筑物抵押部分减少(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笔债权时,可以部分减少抵押物) 25
7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部分减少(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笔债权时,可以部分减少抵押物) 25
(三) 转移登记(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转移登记) 26
(四)注销登记(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注销) 26
83、需役地或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27
90、(二)异议登记变更(原异议登记时未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的) 29
10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 34
1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 36
1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 37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图、附件, 土地使用期限起止时间需要根据交地确认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来确定的,补充相应材料)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政府用地批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含附图、附件)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划拨转出让的证明文件
l 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有权籍调查成果或原有权籍调查成果发生变化的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土地已收储待入库的相关材料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l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有权籍调查成果或原有权籍调查成果发生变化的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已办证的提交)
l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有权籍调查成果或原有权籍调查成果发生变化的提交)
8、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发生变化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l 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变更的证明材料:
l 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坐落变更的)
l 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涉及面积、界址范围、用途发生变化的)
l 政府征收决定书(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
l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用途变更的)
l 土地灭失的材料(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面积、界址范围变化的)
l 土地出让金缴清凭证、完税凭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权利期限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变更的证明材料
l 土地出让金缴清凭证、完税凭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l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宗地投资开发、利用的证明材料或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材料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的材料
l 政府批准文件、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划拨土地的需提交)
l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宗地投资开发、利用的证明材料或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材料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分割(合并)协议
l 政府批准文件、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划拨土地的需提交)
l 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
l 完税凭证
1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司法协执)
l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l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l 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纸质传递或信息共享等方式给税务部门)
l 轮后法院或其他法院处分不动产的,提交首封法院的移送处置函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互换或赠与合同
l 政府批准文件、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划拨土地的需提交)
l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宗地投资开发、利用的证明材料或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材料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取得继承权的证明材料参照第44、45项业务提交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l 登记原因材料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灭失的证明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权利人放弃土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l 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已办理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人民政府关于没收、收回的生效决定书
l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件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l 注销土地登记的原因文件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业务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l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l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l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首次登记业务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l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经备案的单体方案图等附图、附件)
l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l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投资额不足30万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的单体建筑,可以提交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房屋完工报告,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交房屋已经竣工的说明)
l 不动产(房屋)测绘报告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首次登记业务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l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经备案的单体方案图等附图、附件)
l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l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投资额不足30万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的单体建筑,可以提交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房屋完工报告,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交房屋已经竣工的说明)
l 不动产(房屋)测绘报告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提交)
28、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l 不动产(房屋)测绘报告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l 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缴清凭证、完税凭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有权机关出具的面积、界址变更的证明材料
l 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缴清凭证、完税凭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需提交)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土地使用权类型、权利期限变更的批准文件
l 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l 土地出让金缴清凭证、完税凭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l 申请共同共有与不等额按份共有之间的共有性质变更登记的,如税务部门需要完税,提交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持证方式变更的说明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不动产(房屋)测绘报告
l 政府征收证明材料及附图、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部分土地被征收房屋部分拆除的需提交)
l 房屋部分灭失的材料(自然灾害引起的提交)
l 规划批准文件、经备案的单体方案图、房屋竣工验收文件(改扩建的提交)
l 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变更的证明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l 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如预告登记证明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时已收取,可不再提交)
l 缴税及申请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
购房发票(若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交发票,提交收据)
房屋为住宅的,提交买方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户口簿;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户口簿)
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减免契税的,提交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的申明、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时需提交)
l 存量房买卖合同
l 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方式的需提交)
l 准予上市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上市的需提交;上市无需批准的,可不提供准予上市的材料)
l 房改房市场准入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房改房上市的需提交)
l 缴税及申请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
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买卖双方需提交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户口簿;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户口簿)
转让房屋为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需提交离婚协议及原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间证明材料或契税完税证明;转让房屋为受赠、继承取得的,需提交原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间证明材料或契税完税证明。
提交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房契税完税凭证;
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提交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原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权利人一致)、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有效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支付住房贷款利息的有效证明、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税金的完税凭证;
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减免契税的,提交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方式的需提交)
l 准予上市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上市的需提交;上市无需批准的,可不提供准予上市的材料)
l 房改房市场准入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房改房上市的需提交)
l 赠与合同,或赠与书与受赠书
l 缴税及申请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
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拆迁兑换协议或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协议
l 缴税及申请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
提交被征收人婚姻状况相关资料(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户口簿;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户口簿)、征收补偿提交补差发票或收据、维修基金收据、原房注销表(原房有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提交)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房改部门批准房改的购房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方式的需提交)
l 准予上市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上市的需提交;上市无需批准的,可不提供准予上市的材料)
l 房改房市场准入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房改房上市的需提交)
l 互换协议
l 缴税及申请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
购房发票(若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交发票,提交收据);
互换房屋补差发票或收据;
互换房屋为住宅的,还需提交双方婚姻状况相关资料(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户口簿);
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提交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原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权利人一致)、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有效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支付住房贷款利息的有效证明、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税金的完税凭证;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l 印花税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l 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l 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l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继承人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l 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被继承人生前全部遗嘱
l 因遗赠抚养协议受遗赠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遗赠抚养协议
l 印花税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l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方式的需提交)
l 准予上市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上市的需提交;上市无需批准的,可不提供准予上市的材料)
l 房改房市场准入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房改房上市的需提交)
l 缴税及申请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
房屋用途为住房且投资人为个人的,投资人需提交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户口簿;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户口簿)
作价投资不动产为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住房,需提交离婚协议及原取得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间证明材料或契税完税证明;作价投资不动产为受赠、继承取得的住房,需提交原取得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间证明材料或契税完税证明;
提交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房契税完税凭证;
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提交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原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权利人一致)、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有效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支付住房贷款利息的有效证明、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税金的完税凭证;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重组、清算导致不动产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l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方式的需提交)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l 分割(合并)协议
l 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l 房屋测绘报告
l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凭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方式的需提交)
l 完税凭证
4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司法协执)
l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纸质传递或信息共享等方式给税务部门)
l 轮后法院或其他法院处分不动产的,提交首封法院的移送处置函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结婚证
l 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协议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协议
l 印花税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资产调拨、移交的批准文件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登记原因材料
l 完税凭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灭失的证明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权利人放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文件
l 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已办理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人民政府生效决定
l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l 注销原因证明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主债权合同
l 抵押合同
l 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情况说明(顺位抵押时需提交)
60、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l 最高额抵押合同
l 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情况说明(顺位抵押时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主债权合同
l 抵押合同
l 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情况说明(顺位抵押时需提交)
l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的申明、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时需提交)
62、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l 最高额抵押合同
l 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情况说明(顺位抵押时需提交)
l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的申明、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时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主债权合同
l 抵押合同
l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经备案的单体方案图等附图、附件)
l 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情况说明(顺位抵押时需提交,含土地已抵押的情况)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l 最高额抵押合同
l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经备案的单体方案图等附图、附件)
l 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情况说明(顺位抵押时需提交,含土地已抵押的情况)
65、一般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l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土地及房屋抵押权协议
l 原在建抵押范围内涉及公建配套等无处分权的部分由双方提交替换或扣除的说明
66、最高额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l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土地及房屋抵押权协议
l 原在建抵押范围内涉及公建配套等无处分权的部分由双方提交替换或扣除的说明
67、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l 抵押物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抵押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68、一般抵押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
l 主债权合同
l 抵押合同
l 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情况说明(顺位抵押时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
l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l 最高额抵押合同
l 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情况说明(顺位抵押时需提交)
70、一般抵押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证
l 主债权合同
l 抵押合同
l 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情况说明(顺位抵押时需提交)
71、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证
l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l 最高额抵押合同
l 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晓该抵押物已设立抵押的情况说明(顺位抵押时需提交)
(二)变更登记(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变更)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已变更身份信息的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时需提交)
l 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抵押权人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变更时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变更抵押权的协议
l 其它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对其它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变更抵押权的协议
l 其它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因抵押权顺位、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对其它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76、在建建筑物抵押部分减少(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笔债权时,可以部分减少抵押物)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抵押双方同意部分减少抵押物的协议
7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部分减少(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笔债权时,可以部分减少抵押物)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抵押双方同意部分减少抵押物的协议
(三)转移登记(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转移登记)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
l 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l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四)注销登记(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注销)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抵押人单方申请注销时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抵押人单方申请注销时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需役地、供役地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地役权合同
l 地役权设立后,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3、需役地或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已经变更的需役地、供役地不动产权证书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已经变更的需役地、供役地不动产权证书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已经变更的需役地、供役地不动产权证书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地役权内容变更的相关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需役地办理转移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
l 地役权转移合同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地役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l 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地役期限届满的需提交)
l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l 供役地、需役地灭失的材料(供役地、需役地灭失的)
l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l 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l 证实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l 不动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证明(利害关系人无法提供的,在申请表上如实说明)
90、(二)异议登记变更(原异议登记时未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的)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原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的需提交)
l 异议登记申请人撤诉,或起诉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诉讼、仲裁请求的材料,或已经判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生效法律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需提交)
l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l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l 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件(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的需提交)
l 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需提交)
l 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需提交)
l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l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l 续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续封的需提交)
l 续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续查封的需提交)
l 续查封的有关文件(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需提交)
l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l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l 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解除查封、预查封的需提交)
l 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需提交)
l 协助解除查封的有关文件(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已备案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含双方约定预告登记的条款)
l 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没有约定预告登记条款的提交)
96、不动产买卖、抵押预告登记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买卖合同(不动产买卖预告的提供,含双方约定预告登记的条款)
l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预告的提供,含双方约定预告登记的条款)
l 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预告登记条款的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预告登记条款的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l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l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l 取得继承权的证明材料参照第44、45项业务提交(继承、受遗赠导致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的需提交)
l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转移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l 取得继承权的证明材料参照第44、45项业务提交(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转移的需提交)
l 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需提交)
l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转移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需提交)
l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转移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可以单方申请)
l 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l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注销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可以单方申请)
l 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l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注销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可以单方申请)
l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注销需提交)
10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利害关系证明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因登记机构工作疏误造成错误需要更正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如实说明)
l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撤除登记的需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利害关系证明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因登记机构工作疏误造成错误需要更正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如实说明)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利害关系证明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因登记机构工作疏误造成错误需要更正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如实说明)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利害关系证明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因登记机构工作疏误造成错误需要更正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如实说明)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利害关系证明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因登记机构工作疏误造成错误需要更正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如实说明)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利害关系证明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因登记机构工作疏误造成错误需要更正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如实说明)
1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l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30个工作日)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书和送达凭证
l 更正登记公告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l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30个工作日)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书和送达凭证
l 更正登记公告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l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30个工作日)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书和送达凭证
l 更正登记公告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l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30个工作日)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书和送达凭证
l 更正登记公告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l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30个工作日)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书和送达凭证
l 更正登记公告
l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l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30个工作日)办理更正登记的通知书和送达凭证
l 更正登记公告
1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
l 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l 委托送达函(委托送达的)
l 嘱托更正登记的文件
l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撤除登记的需提交)
l 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l 委托送达函(委托送达的)
l 嘱托更正登记的文件
l 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l 委托送达函(委托送达的)
l 嘱托更正登记的文件
l 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l 委托送达函(委托送达的)
l 嘱托更正登记的文件
l 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l 委托送达函(委托送达的)
l 嘱托更正登记的文件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抵押权人知晓补证的材料(已设立抵押或预告抵押的需提交)
l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业务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l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l 不动产(房屋)测绘报告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
l 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
l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含附图、附件)(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提交)
l 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提交)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业务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l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l 不动产(房屋)测绘报告
l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投资额不足30万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的单体建筑,可以提交施工单位的房屋完工报告,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交房屋已经竣工的说明)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尚未办理土地首次登记的提交)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l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
l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l 宅基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l 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
l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l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l 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建筑物、构筑物测绘报告
l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l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建筑物、构筑物测绘报告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
l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
l 依法继承的,参照44、45项登记业务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l 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协议或者材料
l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l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
l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
l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l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l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l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
l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l 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l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l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l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除外)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
l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l 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l 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l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
l 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l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l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l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
l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l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l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l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l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l 申请人身份证明
l 不动产权属证书
l 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l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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