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西南)文综罚字〔2024〕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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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南)文罚字〔2024003


当事人:兴义市京州纯乐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娱乐经营许可证》(52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兴义市桔山街道神奇东路*号

2024年07月15日,黔西南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接《兴义市公安局执法抄告函》(兴公(抄)告字〔2024〕038号),称在兴义市京州纯乐娱乐有限公司(原金州纯K)娱乐会所(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超时营业违法行为。2024年07月11日凌晨4时18分,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兴义市金山办金州纯K315包房有群众求助。现场发现当事人场所315包房违规超时营业,并发现两名未成年人(荣**,男,17岁;周*,男,16岁)。兴义市公安局建议黔西南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鉴于此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07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持本机关《公函》到公安机关调取未成年人荣**的户籍信息。

2024年07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持本机关《公函》到公安机关调取未成年人周*的户籍信息。

2024年07月17日15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场所向董事长戴**、现场负责人戴*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进行情况核实,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兴义市公安局执法抄告函》中涉及的兴义市京州纯乐娱乐有限公司(原金州纯K)娱乐会所,当事人证照齐全,悬挂于场所明显位置,所有证照均在有效期内。现场调阅《兴义市公安局执法抄告函》涉及人员进出该场所的视频资料及消费记录。

2024年 07月17日15时45分,执法人员完成对当事人的调查核实离开,现场调查核实过程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全程拍照,当事人董事长戴**、现场负责人戴*见证现场核实全过程,并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行签字确认,及签收《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被委托人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5日内到本机关接受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07月19日9时00分,当事人董事长戴**持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到本机关接受案件调查,从所有证件中体现,当事人法人代**委托代表人戴**代管理当事人一切事务

2024年07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01:文号为(兴公治(抄)告字〔2024〕038号)《兴义市公安局执法抄告函》附受案登记表、安全检查表、询问负责人笔录扫描件各一份共9页;证明:兴义市京州纯乐娱乐有限公司(原金州纯K)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情况。

证据02: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提供的编号为(兴 丰都 所证字〔2024〕第20244331号)本案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户籍信息证明一份1页;证明:兴义市京州纯乐娱乐有限公司(原金州纯K)娱乐会所内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

证据03: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提供的编号为(兴 丰都 所证字〔2024〕第20244351号)本案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户籍信息证明一份1页;证明:兴义市京州纯乐娱乐有限公司(原金州纯K)娱乐会所内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

证据04:编号为(黔西南)文综检(勘)字〔2024〕第C-00019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页;

证据05: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3页;

证据06: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岑**提供的未成年人进出场所、超时经营的视频截图一份8页;

证据07: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岑**提供的VIP315包房的消费账单(补打)一份1页;

证据08:对当事人代表人董事长戴**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9 页;

证据09:调查取证照片一份 2页(本机关对当事人代表人董事长戴**进行调查询问及签字确认时的情况);

证据10:对当事人现场管理员岑**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 页;

证据11:调查取证照片一份 3页(本机关对当事人现场管理员岑**进行调查询问及签字确认时的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07月11日凌晨1时30分至凌晨04时09分,VIP315包房接纳未成年人、违规超时营业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并真实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

依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1项 违法行为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本案裁量阶次适用于一般处罚:(二)接纳未成年人并向其提供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政裁量标准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的规定,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1项的裁量阶次,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08月0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黔西南)文综罚告字〔2024〕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5页),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宣读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2024年08月07日,当事人向本机关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书面声明。

综上所述,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8元,并处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202408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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