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文体广旅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西南)文综罚字〔2024〕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南)文综罚字〔2024〕002号
当事人:贵州集客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娱乐经营许可证》(5223011601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某某
住所(住址等):兴义市桔山街道神奇东路旁
2024年05月27日,黔西南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接《兴义市公安局执法抄告函》(兴公(抄)告字〔2024〕012号)、《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案件线索移送书》((兴)文综移字〔2024〕002号),称在贵州集客娱乐有限公司(“JK”KTY,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超时营业违法行为。2024年05月08日凌晨3时25分许,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娱乐场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场所J01、J02、J03、J05等4个包房违规超时营业,并在J05包房内发现一名未成年人(张某某,男,17岁)。兴义市公安局建议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鉴于该案案情重大,为确保案件能够顺利高效处理,将该案移送本机关办理,按法律规定进行查处,鉴于此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06月27日上午1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持本机关《公函》到公安机关调取未成年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
2024年06月27日16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两人到当事人场所向负责人胡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进行情况核实,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兴义市公安局执法抄告函》中涉及的贵州集客娱乐有限公司,当事人证照齐全,悬挂于场所明显位置,所有证照均在有效期内,现场调阅《兴义市公安局执法抄告函》涉及人员进出该场所的视频资料及消费记录。
2024年06月27日16时40分,执法人员完成对当事人的调查核实离开,现场调查核实过程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全程拍照,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胡某某见证现场核实全过程,并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行签字确认,及签收《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被委托人5日内到本机关接受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06月28日15时00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持身份证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到本机关接受案件调查,从所有证件中体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
2024年07月02日,本案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01:文号为(兴公治(抄)告字〔2024〕012号)《兴义市公安局执法抄告函》一份2页;证明:贵州集客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情况。
证据02:丰都派出所安全检查表一份共1页;证明:贵州集客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情况。
证据03: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民警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2页;
证据04: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提供的编号为(兴 丰都 所证字〔2024〕第2024361号)本案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户籍信息证明一份1页;证明:未成年人在贵州集客娱乐有限公司内消费的情况。
证据05:编号为(黔西南)文综检(勘)字〔2024〕第C-0001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1 页;
证据06: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6页;
证据07: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胡某某提供的未成年人进出场所、超时经营的视频截图一份2页;
证据08: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胡某某提供的J01、J02、J03、J05包房的消费账单复印件一份1页;
证据09:对当事人法人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页;
证据10:调查取证照片一份 3页(本机关对当事人法人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及签字确认时的情况);
证据11:对当事人现场经理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 页;
证据12:查取证照片一份 3页(本机关对当事人现场经理李某某进
行调查询问及签字确认时的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8日凌晨3时25分许,J01、J02、J03、J05等4个包房违规超时营业,并在2024年05月08日凌晨0时48分至凌晨3时50分J05包房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并真实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
案件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1项的裁量阶次,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07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黔西南)文罚告字〔2024〕第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5页),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宣读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综上所述,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95元,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2024年07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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