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文体广旅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南)文综罚字〔2023〕001号

【字体:  【打印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南)文罚字〔2023〕001号


当事人:贵州雷昂纳多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GZ-1010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 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莲城街道风情街121号

2023年07月31日16时51分,黔西南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接黔西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旅游投诉转办:有旅游者来电投诉在贵州雷昂纳多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组织的境内旅游过程中延长购物时间并欺骗、胁迫购物、住宿条件与合同中的描述差距较大等,由于当事人注册地在晴隆县,鉴于此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08月02日责成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23年08月23日11时30分,执法人员龙建峰(24090621003)、张习平(24090621004)到当事人场所向法定代表人张雷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进行情况核实,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证照齐全(电子证件),未悬挂于场所明显位置,所有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但自从取得经营许可以来,未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08月23日12时00分,执法人员完成对当事人的调查核实离开,现场调查核实过程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全程拍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雷见证现场核实全过程,并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行签字确认,并签收《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被委托人于2023年08月23日下午3时到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接受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08月23日下午2时45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雷持身份证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接受案件调查。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2023年7月31日,小红书网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发布导游钱涛(导游证号:XJD2706W)在解说过程中用言语胁迫旅游者购物行为的音视频和文字内容。8月1日,抖音用户(账号“110963”发布导游赵继伟(导游证号:WCN8576K)在解说过程中胁迫购物行为的音视频内容。8月3日,抖音用户(账号“@用户1796167582712”)、小红书用户(账号“458252000”,网名“青柠”)发布导游钱涛(导游证号:XJD2706W)在解说过程中用言语胁迫旅游者购物的音视频和文字内容。经核查,网友举报的导游钱涛、赵继伟均为当事人聘用的导游。初步证据有:1.游客提供的旅游合同照片;2.钱涛解说过程中的部分录音。

由于受到利益侵害的旅游消费者众多,对社会造成已造成恶劣影响,执法人员赶赴四川省雅安市等地对旅游者进行调查。经过上述调查,当事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本机关,2023年09月18日,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将案件移交至本机关。2023年09月18日,经本机关批复,决定接收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移交的全部案件资料。

2023年09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指派黔西南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第二十“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移送案件时移交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经法制部门审查确认后,可直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上述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随案移交的证据材料经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审查,均能作为本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2023年09月20日,本机关委托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雷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

2023年10月07日,本案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1:黔西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旅游投诉转办线索一份14页;

证据2:导游钱涛、赵继伟解说过程中用言语胁迫旅游者购物的音视频和文字内容;

证据3:编号为(黔西南)文综检(勘)字〔2023〕第12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

证据4:现场检查照片一份3页;

证据5: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王鹏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页;

证据6:调查取证照片一份3页;

证据7:对旅游者谢宇欣(女)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页;

证据8:调查取证照片一份1页;

证据9:对旅游者谢永华(女)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页;

证据10:调查取证照片一份3页;

证据11:对旅游者邓学琴(女)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页;

证据12:调查取证照片一份3页;

证据13:旅游者提供《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行程表复印件一份11页;

证据1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

证据15:调查取证照片一份3页;

证据16: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

证据17:调查取证照片一份3页及全程录像视频光碟一张;

证据18:编号为(黔西南)文终字〔2023〕第001号的调查终结报告一份3页。

当事人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并真实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

2023年10月11日,经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黔西南)文罚告字〔2023〕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6页),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宣读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递交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书面声明。

综上所述,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向你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或者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2023年10月17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