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5〕1 号
当事人名称:黔西南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GQ****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龙广镇纳桃村
2024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龙广镇纳桃村的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8月17日当天上午10时32分许,你公司养殖场三区污水收集池抽水泵故障,导致养殖污水未能及时抽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池满后污水溢流至养殖场内雨水沟,雨污混流,混流污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至养殖场外排人工修建的排洪沟,最终流入龙广中心河,溢流污水40余立方米。
(二)龙广镇纳桃村村民潘**在干农活过程中将你公司养殖场布设在其农田内的灌溉支管放至排洪沟内,导致当天8时至9时期间约52立方米农灌水排入养殖场外排洪沟,外排农灌水呈黄褐色、表面有气泡,农灌水来源于你公司养殖场氧化塘。根据你公司《龙广镇年存栏15000头母猪扩繁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要求,养殖污水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后排至氧化塘暂存,在具备开展土地灌溉还田工作的条件下,方可按要求逐步开展土地灌溉施肥工作。
(三)2024年8月17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现场委托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公司农灌管外排至排洪沟内的农灌水取样监测,根据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9月2日出具的《黔西南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水质现状检测报告》(HXJC〔2024〕第774号),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农灌管外排至排洪沟内农灌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存在超标情况,粪大肠菌群不合格。
你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方案,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对污水进行截流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你公司超标排放农灌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4年12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陈诉申辩书及听证申请书,2024年12月31日在我局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2025年1月14日,我局召开2025年度行政执法案件第一次审查会议,会议议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你公司农灌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该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幅度10%。(二)对你公司因事故导致污水溢流,处置不及时,未报备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9相关裁量规定,对你公司农灌水超标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9相关裁量规定,对你公司因事故导致污水溢流,处置不及时,未报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叁仟元整(¥293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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