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4〕3号
贵州东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ALW9****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龙广镇联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核查2024年4月8日12345平台信访(公司外排烟气臭味间断性明显)问题,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检查时你公司A3车间1号线、A4车间1号线正在生产,A3车间2号线未生产。A3、A4车间主要工艺为石墨半成品装炉、通电加热、冷却、卸料,煅烧过程中保温材料为煅后焦;A3车间1号线、A4车间1号线分别配套建设有1套烟气处理系统,车间煅烧炉有组织烟气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后经脱硫塔处理,脱硫工艺为碱液喷淋,处理后的烟气通过30米高烟囱排放;经在A3车间1号线、A4车间1号线烟囱下方及四周观察,2个烟囱30米范围内存在间断性无组织臭味。
2、我局现场委托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区无组织烟气(上风向1个点位、下风向3个点位)及A3车间1号线、A4车间1号线处理后的有组织烟气(法定烟囱排口)开展执法监测,根据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4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KJC-2024-0494),A3车间1号线(即排污许可证G5 1#废气排口)烟囱法定废气排口沥青烟的4组监测数据折算浓度均超标,4组烟气流量均为3万余立方米。
综上,你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4〕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4年7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陈诉申辩书及听证申请书,2024年7月29日在我局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2024年9月30日,我局召开2024年度行政执法案件审查第7次会议,对你公司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会议认为:综合案件证据及听证笔录材料,你公司A3车间1号线烟囱法定废气排口沥青烟的4组监测数据折算浓度均超标,会议议定:依法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相关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联系人:杜雄飞 联系电话:0859-354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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