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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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2024〕2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乾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定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AL2B208C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家居建材博览城2栋5楼501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实施的贞丰电厂灰渣综合利用暨杨家凼砂石矿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实施贞丰电厂灰渣综合利用暨杨家凼砂石矿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时,未按照《贞丰电厂灰渣综合利用暨杨家凼砂石矿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和未按要求用浆砌石建设截排水收集沟。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杨家凼灰渣处置合同》《杨家凼砂石矿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补充协议》、贵州乾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完成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用浆砌石完成截排水沟建设。我局还将依法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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