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3〕11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3〕11号
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E5WYP6K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巴铃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都小平
马德钶:身份证号码:522322196XXXX11816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巴铃重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9日至8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于2018年11月委托贵州省化工研究院编制《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年12月19日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文号:(黔环审〔2018〕159号),于2021年12月完成建设并投产。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落实《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
1.未在公司厂区南面建设1座容积为20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未建设1座容积为710立方米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和1座容积为400立方米回用水池。
2.《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第29页和验收意见第6页中将20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变更为600立方米,结论为不属于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现场测量,企业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仅为148.5立方米;验收报告中显示事故废水收集池容积710立方米,与环评一致,根据现场测量事故废水收集池为88.4立方米,回用水池66.36立方米,与验收报告不符。
3.企业生产废水经(LQGF-50型)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工艺为溶气气浮、过滤吸附等,检查时设备正在运行,但设备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活性炭吸附设备,《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第6页结论为无需建设LQGF-50型废水处理设备,未重新报批环评。
4.事故废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炭块冷区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均需采用S8级钢筋砼结构,内壁交替涂布环氧树脂漆和玻璃纤维进行防渗处理,你公司炭块冷区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均未做防渗处理,与验收报告不符。
你公司于2022年5月委托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300kt/a预焙阳极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期间,指定公司副总经理马德钶负责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你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组织专家和企业管理人员等对项目开展现场验收,出具有《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验收结论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6份,《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黔环评估书〔2018〕187号)复印件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览表复印件1份,
证据照片6张,《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2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8份,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HKJC-2023-1000)原件1份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及当事人马德钶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及当事人马德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第五条的计算公式和附件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9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柒万元(¥270000.00)整。
2.对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主管人员马德钶处以罚款伍万肆仟元(¥54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及当事人马德钶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当事人马德钶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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