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3〕10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3〕10号
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E5WYP6K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巴铃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都小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4日至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于2018年11月委托贵州省化工研究院编制《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年12月19日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文号:黔环审〔2018〕159号,于2021年12月完成建设并投产,2022年5月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根据《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企业生产废水经(LQGF-50型)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根据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将生产废水经(LQGF-50型)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烟气脱硫补充水、地坪冲洗水等,而是于2022年10月起,安排工人将回用管道法兰与回用泵连接处人为拆除,并连接到一黑色PE管道(直径约5cm),管道埋入地下。通过现场开挖,靠近调节池处地下约1米深处发现黑色管道有三通接头,接头一端连接在设有闸阀的管道排入生产废水处理设备调节池,另一端沿西北方向铺设500米左右黑色PE管道(直径约5cm),连接到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池(北纬25.495895,东经105.407677),通过水泵将生产废水排入该收集池,且收集池内污水大量外溢到池外未防渗的地面流入外环境,经雨水沟排到围墙外一溶洞内。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监测人员对暗管三通位置(北纬25.495855,东经105.410968)排出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水样送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HKJC2023-1000)显示:暗管三通位置排出的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29mg/L,超标3.30倍;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37mg/L,超标7.95倍;氨氮浓度为32.5 mg/L,超标3.06倍;挥发酚浓度为1.31mg/L,超标1.62倍;总镉浓度为0.1785mg/L,超标0.78倍;总铁浓度为63.7mg/L,超标62.7倍;总锰浓度为3.15mg/L,超标0.58倍。外排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挥发酚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的直接排放限值,总镉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总锰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一级标准限值;总铁执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根据《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显示:该区域地表水巴铃河属于Ⅲ类水体。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4份,《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黔环评估书〔2018〕187号)复印件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300kt/a预焙阳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兴仁市150kt/a预焙阳极焙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审批文号:州环评估书〔2022〕11号)复印件1份,《兴仁市150kt/a预焙阳极焙烧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文号:州环审〔2022〕13号)复印件1份,证据照片7张,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6份,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HKJC-2023-1000)原件1份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第五条的金额计算公式和附件行政处罚裁量(三)水污染防治类第11项的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拾伍万捌仟元(¥558000.00元)整。
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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