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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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39

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688435263K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龙场镇龙场村

法定代表人:张卫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721日,州局委托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按照技术规范对你公司废气2#排放口开展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出具了检测报告(HXJC[2023]第922号),检测报告显示:含氧量相对准确度计算值为21.3%,评价为不合格;烟气流速相对误差计算值为172.4%,评价为不合格;温度的绝对误差计算值为9.860C,评价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州局于20238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20231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3831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公司2023年9月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充分你公司提出的免予处罚申辩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第五条的计算公式、第七条【从重处罚情形】(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多次环境信访群访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生态破坏的和(四)大气污染防治类第8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92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州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州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州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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