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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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4〕10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贞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矅熙。职务:县长。

第三人:陈某某。

第三人:潘某甲。

第三人:潘某乙。

第三人:潘某丙。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贞丰县政府2024年7月2日作出的《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某镇某某村李某某与陈某某等人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贞府行决字〔2024〕*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贞丰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关于撤销<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某某镇某某村李某某与陈某某等人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的决定》(贞府行决字〔2024〕*号),并送达当事人,据此,李某某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撤回”)之规定,决定如下:

终止本案行政复议。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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