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4〕97号

【字体:  【打印内容】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4〕97号

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某组。

负责人:何某某,系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张某,系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龙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明永,系该县县长。

第三人:某县某镇某村某组。

负责人:魏某,系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冷某,系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某组对被申请人安龙县人民政府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关于某镇某村某组与某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安府行决〔2024〕4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上述行政确权决定书撤销后,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撤回”)之规定,决定如下:

终止本案行政复议。

2024年10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