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4〕115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州府行复〔2024〕115号
申请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住所地:兴义市瑞金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职务: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公(交)行罚决字〔2024〕522************4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在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15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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