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丹丹:
你于2017年6月16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你在安龙县招堤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并颁发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根据本人申请,报请注销你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审核,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同意注销你已取得的本局核准颁发证号为:32404172100134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黔西南州司法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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