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胜:
你于2023年8月21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你在安龙县普坪镇法律服务所执业,并颁发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根据本人申请,报请注销你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同意注销你已取得的本局核准颁发的证号:32404231100271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黔西南州司法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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