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黔西南市监撤字〔2025〕第9号)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黔西南市监撤字〔2025〕第9号
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赵龙飞:
申请人:赵龙飞,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乾县注泔镇瓜赵村215号。
关联公司: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KFB34W,法定代表人:杨海华,住所:兴义市桔山街道双朝村4组58号,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时间:2016年2月3日,登记机关: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我局接到申请人赵龙飞申请请求因身份被冒名成为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并申请撤销在“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经批准对该公司涉嫌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行为,并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查明: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3日向我局申请登记成立以来未申请变更过登记事项,未按照企业年报公示的规定要求申报过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机读档案备注为:2018-06-15标记拟吊销第二批,目前处于存续状态,执法人员拨打企业档案(设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预留电话号码为错误号或空号,通过登记的住址核实无登记的住址存在,该村无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张西龙这户,同时也无该公司的存在,人民银行黔西南州分行反馈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金城支行开立过基本存款账户,但该账户状态为久悬,相关部门反馈该公司未办理过社保、税务等登记,8月2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该公司因身份被冒用办理了登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上述行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贵州鞍强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行为。违反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的违法行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形包括:(一)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二)伪造身份验证信息;”之规定。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实。
2.拨打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设立)中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委托代理人的电话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3.兴义市桔山街道双朝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该社区内无兴义市桔山街道双朝4村组58号地址,无出租人张西龙户,无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的存在。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从2016年成立以来未申请变更过登记事项,从未申报过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向州法院、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税务局、人行黔西南州分行发送了《关于商请协助提供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的函》和各部门反馈意见函各1份,证明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金城支行开立过基本存款账户,但该账户状态为久悬,未缴纳社保、未办理税务登记,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开展过经营活动。
6.冒名登记虚假责任公司公示截图1份,证明在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贵州华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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